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漁船進入或離開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前應通報事項(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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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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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農授漁字第1061336053號公告停止適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01330714號主 旨: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漁船進入或離開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前應通報事項。 依 據: 依據「一百年度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六點第四款及「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漁船於進入或離開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以下稱東邊袋狀公海)前四十八小時(如於例假日進入或離開,應於例假日前四十八小時),漁業人或船長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向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WCPFC)秘書處通報,包括漁船識別號碼、預計進入或離開日期、預計進入或離開經緯度、估計目前船上漁獲量及在東邊袋狀公海轉載與否:
(一)填具進入或離開東邊袋狀公海特別管理區域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一),直接傳送至WCPFC秘書處,並副知本會漁業署。
(二)填具通報表或口頭向漁船船籍所屬之漁業電台(以下簡稱電台)通報,經由電台向WCPFC秘書處通報,並副知本會漁業署。
二、漁船在進入或離開袋狀公海前二十四小時,須經WCPFC秘書處確認完成通報,始得進入或離開東邊袋狀公海。
三、於東邊袋狀公海內目擊我國籍或其他國籍之漁船時,漁業人或船長在離開東邊袋狀公海後十五天內填具於東邊袋狀公海目擊報告(格式如附件二)通報本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