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四○六四八號令 娛樂漁業之漁業人申請休業,應於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有效期間屆滿後提出申請者,不予核准。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休業案件時,應查核該船之經營現況並參酌休業理由後核予適當之休業期限,惟核准休業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休業期滿後欲繼續休業者,得於期滿前再申請休業,其連續休業期間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