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新舊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併存期間,漁船進出港幹部船員配置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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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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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二一四九○號公告
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船上幹部船員均持有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時,應依新制幹部船員配置規定辦理。
二、選擇舊制幹部船員配置規定,漁船上有部分幹部船員持有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選擇新制幹部船員配置規定,漁船上有部分幹部船員持有舊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時,新、舊制幹部等級轉換之判定如下:
(一)漁航部門
1、一、二級漁航員視為與一等船長同一等級。
2、三級漁航員視為與二等船長同一等級。
3、四級漁航員視為與三等船長同一等級。
4、至於一等船副、二等船副、三等船副之執業類級,無法直接依前述標準判定轉換等級,故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代理規定及前揭標準判定其可擔任之職務,如三等船副可代理三等船長,即視同可代理職務為四級漁航員;二等船副可代理二等船長,即視同可代理職務為三級漁航員(或直接擔任四級漁航員);一等船副可代理一等船長,即視同可代理一、二級漁航員(或直接擔任三級漁航員以下職務)。
(二)輪機部門
1、一、二級輪機員視為與一等輪機長同一等級。
2、三、四級輪機員視為與一等管輪、二等輪機長同一等級。
3、至於一等大管輪之執業類級,無法直接依前述標準判定轉換等級,故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代理規定及前揭標準判定其可擔任之職務,如一等大管輪可代理一等輪機長,即視同可代理一、二級輪機員(或直接擔任三級輪機員以下職務)。
(三)電信部門部分未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