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原則規定
- 修改時間
- 110年02月25日
- 點閱率
- 1754
- 內容
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11340735號令
為配合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二條有關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船齡滿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核准改造後,得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之規定,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經主管機關核准改造後,始得變更經營特定漁業,故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船主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申請書(應註明擬變更經營之漁業種類及是否兼營娛樂漁業)。
(二)擬變更經營漁業種類之作業說明書(註明冷凍、冷藏設備規模)。
(三)原經航政主管機關審認之建造完成圖及施工說明書,並於船圖上以紅筆標註改造部位、大小尺寸及漁艙艙間;認現有船型已符合擬變更經營漁業種類之需要而無需改造者,應敘明理由。
(四)原領專營娛樂漁業執照影本。
二、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經營後,應重新編定漁船統一編號。
三、有關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變更經營後,配額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變更為特定漁業漁船後,倘該船無意兼營娛樂漁業,則其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應即釋出,該釋出之配額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有意經營娛樂漁業者登記。
(二)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變更為特定漁業漁船後,倘該船有意兼營娛樂漁業,則其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應轉換為兼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該兼營配額資格仍為原船所有。
四、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之申請案件,因涉及配額管理事宜,應由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漁業署辦理。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原則規定補充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20181號函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變更經營特定漁業漁船後,其主機馬力未超出限制標準部分仍得享有優惠用油補貼金額,並依該部分之實加油量計算之。
本會91年9月13日農授漁字第0911340735號令,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