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21341011號令
一、燈火漁業禁漁區至少以海岸至距岸三浬為範圍,倘超過三浬至十二浬間海域設有資源保育設施者,得一併劃為燈火漁業禁漁區。
二、每艘漁船之集魚燈燈光強度上限為一八○千瓦。
三、訂定燈火漁業管理規範時,請依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農漁字第八九一三四○二二九號函有關「各級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公告之海域漁業資源管理相關事項」之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