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主流用或販售漁業用油將嚴處(90.05.17)
- 發佈日期
- 90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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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漁船主流用或販售漁業用油將嚴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今︵十七︶日表示,最近有部分不肖漁船業者漠視法令規定,擅自將漁船用油抽離、販售,謀取價差,涉案漁船船員不但觸犯法令,更扭曲政府對漁業用油優惠措施政策之美意與效果,造成漁業投資及國家稅收之損失,並破壞我國漁業形象。對於利用政府漁業用油優惠措施違法販售漁業用油牟利之不肖漁民,漁政單位將予以嚴懲。
漁業署指出,由於漁業經營相對於陸上其他行業,具有較高之風險性及不穩定性,且其利用之漁業資源又具公有性及變動性,致漁船出海作業並非每航次均能滿載而歸。根據調查研究分析,油料費用成本約占漁船出海作業變動成本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考量早期國內之油品市場其獨佔性及高油價政策,致國內油品價格向來較鄰近國家為高,基此,為發展我國漁業,政府乃自民國四十七年起即仿鄰近國家對漁船用油採取一連串政策性優惠補貼。立法院並於民國八十年修正漁業法時,明定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並給予優惠油價。漁船用油優惠措施自實施以來,深獲漁民肯定,對促進我國漁業發展、合理開發利用海洋漁業資源,及拓展漁獲銷售通路等各方面均已產生相當程度之效益。
漁業署並說明,漁業用油經免稅及優惠油價補貼後,其價格約為市售同級油品之四至五成,為有效管制核配事宜,漁業用油之申購必須依據經濟部訂定之﹁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規定,按出海時數及主︵副︶機馬力數辦理核配,惟因差價之經濟因素,致有流用之情事。針對漁業用油之流用,該署除成立﹁加強防杜漁船油流用行動小組﹂經常赴各地進行取締工作外,並函請法務部加強查辦收購源頭之不法組織,目前法務部檢察體系在高高屏地區之查緝行動已雷厲風行展開,並獲致初步成效。
漁業署特別強調,對於擅自抽取漁船油牟利之漁船,將予以從重核處,並呼籲漁民朋友遵守核配規定,切勿觸法及踴躍檢舉不法業者。同時該署為因應加入WTO油品自由化後油品價格將逐漸穩定,以及該項油價補貼係屬生產性補貼將面臨國際控訴等因素,將大幅調降漁船用油優惠標準,並將節餘之預算轉換成保育資源與照顧漁民之相關措施。至於在優惠標準未調降前,該署將持續會同檢調單位加強漁船油流用之查緝,一經查獲漁船有販售漁業用油情事者,將依相關法令予以嚴懲。
聯絡人:漁政組 劉家禎 電 話:(02)3343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