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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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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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人字第 0911360345 號函訂定全文 13 點
2.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人字第112136269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處理原則)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所屬公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訂定本原則
。二、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選送同仁或由同仁自行申請下列訓練進修:
(一)訓練:
1.專業訓練。
2.資訊訓練。
3.領導、管理訓練。
4.其他依上級訓練機關訓練計畫。
(二)公餘進修:
1.空中大學入學進修。
2.空中專科學校入學進修。
3.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入學進修。
4.研究所碩士在職進修專班進修。
5.語文進修。
6.與業務有關之大學推廣教育進修班。
(三)部分辦公時間內進修:
1.專科以上學校選修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2.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所入學試驗,於錄取後攻讀學位。
3.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進修推廣教育入學試驗,於錄取後攻讀學位。
4.其他授予學位、學分或結業證書之進修。
5.語文進修。
(四)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實習。三、選送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者,應具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兩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
上懲處。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四、經本署選送進修人員,於修業期間,未簽請機關核准,而中途放棄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進修;曾經本
署選送進修攻讀學位人員,於該學程結束後,二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攻讀學位進修。五、以自費公餘方式簽請機關選送進修者,不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六、部分辦公時間內進修人員,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七、本署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補助,於核定進修期間,按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得酌予補助。
八、前點所稱進修期間,規定如下:
(一)博士班:三年。
(二)碩士班:二年。
(三)研究所程度學分班:二年。
(四)大學(含空中大學):五年。
(五)專科:三年。九、本署選送之進修人員,由各單位遴選進修人員名單送人事室,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首長核定。
十、各單位辦理選送攻讀學位及研究所進修,應考量該員之潛能及發展性,擇優選送,且各單位每學年選送進修
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編制員額十分之一(不含自費公餘進修名額)。但該單位編制員額未滿十人者,以選
送一名為限。十一、選送進修人員於錄取後,應繳交證明文件及奉核可之簽呈送人事室登記,並於開學前檢附課程表及繳費收
據影本辦理請假手續;學期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但進修科目不及格者,不予補助。
自行申請以全時、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申請補助時,其進修之各科目成績均應及格且平均達
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本署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者,得給
予部分費用補助。十二、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
修期滿者,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上述人員應先行填具承諾書。
前項進修人員經本署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十三、各單位選送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時,應考量該單位人員配置、工作負荷和進修期間所遺工作分攤,不得
另行要求增加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