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貨銷歐衛生証明自九十一年元月一日採用新表格 須標示生產方式及漁區號碼(90.11.30)
- 發佈日期
- 9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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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貨銷歐衛生証明自九十一年元月一日採用新表格
須標示生產方式及漁區號碼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歐盟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告Regulation 2065/2001 衛生証明書中,有關漁產品之來源及標示管理原則,規定凡自九十一年元月一日起輸往歐盟之漁產品其名稱須加註學名(scientific name),生產方式須標示由海上捕獲及依FAO年報水產品統計主要漁區標示號碼。請相關業者注意,並配合辦理,以免屆時漁獲輸運至歐盟國家港口遭海關退貨造成無謂之損失。依現行我遠洋漁船捕獲之漁獲物銷售歐盟國家其必須具備條件,除漁船必需先通過我政府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送歐盟執委會登錄為衛生安全合格外,並需逐批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衛生証明書。目前業者外銷魚貨申辦衛生証明作業程序,為申請人憑漁業署核發之魚貨來源證明書逕向標準檢驗局各分局檢驗處申請簽發歐盟格式衛生證明書。
農委會漁業署說明,為因應依歐盟執委會前述新規定,配合修正公告「核發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歐盟魚貨來源證明書作業規範」之「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歐盟魚貨來源證明書」表格,該表格己公告在漁業署網站(網址:www.fa.gov.tw) 中,屆時業者可自行上網下載運用。
承辦人:遠洋漁業組 江技士善泰
電 話:(02)3343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