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本會漁業署辦理有關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之核發、撤銷、廢止及抵繳等業務,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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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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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81327609號主 旨:委任本會漁業署辦理有關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之核發、撤銷、廢止及抵繳等業務,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二、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委任本會漁業署依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之核發、撤銷、廢止及抵繳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