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96年3月27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禁止捕獲鯨鯊,並自96年6月27日起禁止販賣鯨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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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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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20771號公告
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2款及「96年度鯨鯊(學名:Rhincodon typus,俗名:豆腐鯊)總漁獲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相關措施」。
公告事項:
96年度鯨鯊捕獲量迄96年3月27日止已達30尾限制數量(配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誤捕之鯨鯊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全部放回海中,不得攜回、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為供科學調查研究用,經報本會漁業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誤捕鯨鯊放回海中後,應即填報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本會漁業署,以建立鯨鯊生態資料。
三、自96年6月27日起禁止販賣鯨鯊(肉)。
四、96年12月31日前,定置網捕獲活體鯨鯊經通報並配合本會漁業署所指定之學者專家辦理標識放流科學研究事宜者,無論體長大小發給獎勵金每尾新臺幣3萬元。
五、罰則:
(一)違反本公告事項一、三之規定者,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拒絕、規避、妨礙主管機關之調查或違反本公告事項二漁獲通報規定所定報告義務或匿報者,依漁業法第66條第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