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呼籲我漁民在菲國附近公海作業,應提高警覺勿侵入該國海域以免遭扣(91.05.22)
- 發佈日期
- 91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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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呼籲我漁民在菲國附近公海作業 應提高警覺勿侵入該國海域以免遭扣
漁業署指出有關中菲兩國之間,長久以來存在經濟海域重疊問題,因此為解決雙方之漁業爭議,在一九九一年間兩國曾簽訂「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雙方同意在不砥觸菲律賓憲法及其法律之原則下,致力於達成在菲律賓沿岸海域漁業合作之適當安排,以有效減少雙方之間之漁業糾紛。惟菲律賓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頒布漁業法後即片面中止該項備忘錄,並要求依該法之規範;該國政府政策在保護菲國國內漁業資源,對與外國合作開發其海域漁業採取保守態度,拒絕外國漁船在其經濟海域及領海內作業。因此依據該法,僅有已登記為菲律賓籍之漁船及菲國漁民得在菲律賓海域捕魚。
漁業署為推動中菲雙方漁業合作,減少漁業糾紛發生,業已透過相關管道與菲國協商,如在中菲經濟合作部長級會議中提案,尋求適當漁業合作方式,並透過洽談中之「中菲農漁業合作備忘錄」,建議將「共同合作開發菲國水域未充分利用之漁業資源」條文納入,以提供未來雙方漁業合作之基礎,並多次透過外交管道請菲國尊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E)規範,賦予我國漁船無害通過菲國海域之權利。
漁業署表示,在該國片面中斷中菲雙方漁業合作管道後,我國漁船前往菲國合作係由民間自行招攬,尤其在每年四至六月間之東港黑鮪季時前往作業相當多。惟依該國漁業法規範,此種方式亦屬違法。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本(九十一)年經我國駐菲代表處及代理商查詢,截至目前計有五艘漁船仍遭菲國扣押中,其理由大部分係屬侵入菲國海域捕魚。經查本(九十一)年遭菲國扣押之位置,集中在北緯十八至十九度、東經一百二十一至二十二度之間,即在菲國巴坦島、巴林塘海峽及巴布因火海峽等海域,經了解被查扣之漁船所載之魚貨並未發現有「黑鮪」。目前該署正透過駐菲代表處向菲國有關單位協助洽釋中。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為減少中菲兩國之間之漁業糾紛,未來將持續透過相關管道與菲國洽商漁業合作可能之模式,以減少兩國之間因經濟海域重疊所衍生之糾紛。惟在近期為防止我漁船誤入菲律賓海域非法捕魚,該署除已多次函請各縣、市漁業主管機關轉知所屬漁船勿入菲國海域作業以免遭扣,並預定於本(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由屏東縣政府邀集東港及琉球地區漁民舉行座談會,加強溝通與宣導,避免遭菲國相關單位扣押等情事發生。
聯絡人 遠洋漁業組 技士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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