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持續推動外來船員僱用多元化及提昇大陸船員安置品質(91.07.10)
- 發佈日期
- 91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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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一六八號
漁業署持續推動外來船員僱用多元化及提昇大陸船員安置品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本(七)月九日高雄市籍「元勝二號」暫置漁船海難事件,承海巡單位、空中警察隊、空軍海鷗部隊及屏東海上救難協會等單位積極投入救援,及時將一三三名船員救出,特對救難單位之英勇及辛勞表現,再次表示感謝之意,並對意外喪生一名大陸船員表示哀悼。漁業署並已指示其南部辦公室就近督導高雄區漁會妥善處理獲救大陸船員醫療及生活起居,並協助辦理獲救大陸船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對於「元勝二號」漁船涉及未依規定暫置大陸船員將追究船主責任。
針對媒體輿論指出政府應持續改善大陸船員安置方式乙節,漁業署表示:目前大陸政策及現行法令規定,尚不宜同意大陸人士進入臺灣地區陸地工作,惟鑑於海洋漁業與陸地隔絕之特性及國內漁業勞力缺乏,目前政府特別允許大陸船員受僱於我漁船在十二浬外海域工作,並在沿岸風浪穩靜度較佳海域,指定為錨泊區安置,現行規定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區域內暫置漁船即可將大陸船員載進港避風,陸上颱風警報區域內大陸船員即可上岸安置,雖現行對大陸船員緊急避難安置已有相關程序及機制,惟海上安置仍非最佳模式。該署為持續提昇大陸船員安置品質經報奉行政院同意擇定宜蘭南方澳漁港、基隆八斗子漁港、新竹漁港、臺中梧棲漁港等地點,興建大陸船員臨時岸置試辦處所,其中新竹漁港及梧棲漁港之岸置處所工程已大體完工,預定月內即可試行進駐,其他如南方澳漁港、八斗子漁港之岸置處所工程將於本年內陸續完工,預期可解決部分大陸船員海上暫置問題。惟有關大陸船員岸置推動,尚需大陸當局之配合,其中最重要者為大陸船員身分之認證,目前大陸船員所持證明文件包括護照、海員證、勞務證等,許多甚至真偽難辨,對岸置後大陸船員之戒護安全工作尚有許多困難有待克服,雖然該署已多次循管道洽大陸方面儘速對大陸船員僱用相關問題全面進行協商,惟大陸方面礙於相關因素考量,尚未能突破。
漁業署表示漁船上工作與陸上工作相較,其具有辛苦困難(Difficulty)、距離遠(Distance)、危險(Danger)及環境髒亂(Dirty)等四D特性,加上近年來經濟發展,一般陸上工作待遇已超出漁船上工作待遇,因此國人上漁船意願偏低,而船主基於維持經營及降低成本考量,僱用大陸船員及外籍船員之情況相當普遍。為避免再次發生大陸單方面宣佈採取全面暫停對臺派出漁工事件,影響我漁業勞力穩定供給,該署已持續要求各區漁會宣導船主分散僱用外來船員,期能達到船員僱用來源多元化及健全漁業勞力結構之目標,在勞委會協助下,自本年二月起迄今,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已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正式引進近八百名外籍船員,該等正式引進之外籍船員,除可隨漁船出海作業外,並可隨漁船進港上岸協助漁事工作及上岸自由居住及活動,對漁業勞力穩定供應,較大陸船員更有保障;為有效鼓勵船主僱用外籍船員,該署報奉行政院同意辦理獎勵漁船船主僱用外籍船員計畫,該計畫將於近日實施,其內容為凡依就業服務法僱用外籍船員並領有外籍船員證者,將每月每名獎勵新台幣二千八百元至三千六百元,為期一年,名額計算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僱用者依序至一千名,額滿為止,該署並表示將視此獎勵措施實施結果,進一步檢討整體外來船員之僱用制度。
漁業署再次呼籲漁船主應多元僱用其他國籍船員,分散經營風險。
聯絡人:漁政組科長王正芳 聯絡電話:○二-三三四三六一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