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歐盟漁產品再出口聲明書核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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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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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282547號令發布,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輸歐盟漁產品再出口聲明書核發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歐盟實施漁獲認證計畫,確保我再出口漁產品輸銷歐盟符合歐盟理事會第1005/2008號辦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自他國進口後未經加工即輸銷至歐盟之漁產品,得依規定申請本會核發輸歐盟再出口聲明書(European Community Re-export Statement)(格式如附件一)。
三、以下漁產品免申請輸歐盟再出口聲明書:
(一)淡水漁產品。
(二)由苗或卵取得之養殖產品。
(三)觀賞魚。
(四)活體牡蠣。
(五)活體、生鮮或冷藏之扇貝類,包括女王海扇貝(queen scallops)與Pecten屬、 Chlamys屬及Placopecten屬之扇貝類。
(六)冷凍大海扇貝(Pecten maximus)。
(七)其他生鮮或冷藏之扇貝。
(八)淡菜。
(九)非自海洋取得之蝸牛。
(十)調製的軟體動物。
四、申請輸歐盟再出口聲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辦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乙份。
(二)資料完整打印之再出口聲明書乙份。
(三)出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出口國開具之歐盟漁獲證明書影本乙份。
(五)進口報單副本乙份。
(六)出口商非原進口商者,應檢附銷貨證明文件。
五、輸歐盟漁產品再出口聲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申請人須於漁產品完成輸銷通關後一個月內,將海關出口報單證明用聯影本送本會辦理核銷。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完成核銷者,不予核發該申請人其他漁產品之輸歐盟漁獲證明書。
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會不予核發輸歐盟漁產品再出口聲明書:
(一)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無法證明其進、出口之事實。
(二)申請再出口之重量高於該批漁產品進口報單所載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