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輸入鰻魚相關產製品時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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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農授漁字第0991341441號
主旨:公告輸入鰻魚相關產製品時應檢附之文件,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輸入下列鰻魚產製品時,除應遵守各產品之貨品輸入規定外,並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
一、C.C.C. Code 0301.92.10.10活鰻(白鰻)。
二、C.C.C. Code 0301.92.10.20活鰻(鱸鰻)。
三、C.C.C. Code 0301.92.10.90其他活鰻(鰻鱺屬)。
四、C.C.C. Code 0302.66.00.00鰻魚(白鰻、鱸鰻),生鮮或冷藏。
五、C.C.C. Code 0303.76.00.00冷凍鰻魚(白鰻、鱸鰻)。
六、C.C.C. Code 0304.29.90.10冷凍鰻(白鰻、鱸鰻)魚片。
七、C.C.C. Code 1604.19.10.11已調製或保藏鰻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冷凍者。
八、C.C.C. Code 1604.19.10.13已調製或保藏白燒鰻,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冷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