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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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人字第1141582640號函訂定
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
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署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
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署公務人員身心健
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約用人員。
本署所屬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案件者,由本署受理申訴,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署署長涉及職場霸凌案件者,由農業部受理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農業部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署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
署長就本署員工、相關學者專家聘(派)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外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防護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防護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防護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署應採行適當措施,提供免受職場霸凌之工作及服務環境,設置專線電話02-23835671、傳真02-23329501、
電子信箱antibullying@ms1.fa.gov.tw等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另指派專人於辦公室按日查收。
職場霸凌案件發生時,被霸凌者所屬單位主管或人事室應立即通報署長;如已發生重大人身侵害,應通報
警察、消防或醫護單位為緊急處置,並通知家屬。
六、本署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案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署得依相關法
令規定調整之。
七、本署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案件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向本署防
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
申訴書不完備或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署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三日內補正。
第一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申訴人於職場霸凌案件申訴決定作成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為申訴(
格式如附件三)。
本署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農業部。
八、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署接獲申訴案件後,應於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是
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並副知農業部。
(二)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署長指派
委員組成,並得視個案情形邀請其他學者專家加入小組;小組成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外
部學者專家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三)申訴案件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
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四)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
被申訴人。
(五)前款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2.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3.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4.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5.處理建議。
(六)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
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七)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農業部備
查。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本署署長及所屬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
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
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九、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安衛辦法及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案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案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七)申訴不符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署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申訴案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有關不法侵害事故處理規定,並簽陳署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十、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
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案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及申訴案件之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召集人終止其參與該申訴案件,本署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
定予以懲處或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派)兼。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署應命其迴避。於本署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
場霸凌案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十一、本署應依申訴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副知農業部。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署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
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處理建
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
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十二、當事人為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不服防護委員會申訴決定者,得依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非保障法之適
用或準用對象,不服防護委員會申訴決定者,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循司法途徑提起救濟。
十三、本署對於在職場霸凌案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
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無正當理由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等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本署得透過員工協助方案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五、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署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相關教育訓練,並妥善利用集會及訓練
課程等多元公開場合,加強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十六、防護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署之委員撰寫調查報告及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十七、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下支應。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