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際捕撈鰻苗應注意事項
- 修改時間
- 1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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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27217A 號令訂定全文共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31326539A 號令修正第9點及第2點附件一、第5點附件二、第8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應向作業當地區漁會辦理登記(登記表格式如附件一)。
三、岸際捕撈鰻苗以手抄網、小型人力叉手網或設置小型張網為限。
四、捕鰻苗作業岸際海域涉及其他機關管理規範,應向權責機關申請;涉及在專用漁業權範圍內,應依漁業權人相關規定辦理。
五、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應確實填報漁撈日誌(格式如附件二),並於作業後繳交至當地區漁會。
六、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應遵守「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並禁止於前揭規定禁漁期間從事岸際捕撈鰻苗。
七、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於開放作業期間,應遵守相關主管機關所訂岸際或水域活動安全相關規定,並穿著救生裝備,及注意天候海象、維護自身安全及作業秩序。
八、各區漁會應將漁撈日誌按週彙整建檔後(格式如附件三),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函轉本會備查。
九、各區漁會應於每年三月三日前將登記名冊陳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九日前,將所彙整之登記名冊函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