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六號」漁船船員獲美法院判決無罪(92.04.02)
- 發佈日期
- 9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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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二二0號
「福星六號」漁船船員獲美法院判決無罪
基隆籍「福星六號」漁船船員受美國法院控訴協助大陸船員偷渡案,美國法院在當地時間三月三十一日宣判我國籍船員無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據外交部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轉來我國駐洛杉磯辦事處電報,基隆籍「福星六號」漁船疑遭大陸船員挾持赴美偷渡案,業經美國洛杉磯法院於美國時間三月卅一日下午二時,以本案檢方所提證據不足為由,宣判涉案之王船長金印及郭輪機長金龍無罪。同時美方承辦本案之檢察官向我駐洛杉磯辦事處表示,由於王船長及郭輪機長於去年係遭美方執法單位逮捕,並非經由合法程序入境,爰渠等雖已被判無罪,仍須暫由美方執法單位監管並由移民局安排離境事宜。至「福星六號」漁船,為尊重船東之權益,該檢察官認為船東可親自來美或循法律程序委請此間代理人處理。回溯全案經過,漁業署於去(九十一)年五月間獲報「福星六號」漁船失聯,該署即積極洽請相關單位及透過外交部洽有關國家協尋;嗣經美方於洛杉磯逮捕已登岸之十名涉案大陸船員,同時該船亦由美國海岸防衛隊尋獲,全案即進入美國司法審判階段。我方船員雖供稱係遭所僱之大陸船員挾持,惟該船大陸漁工則皆供稱係其委請我漁船協助偷渡,故美檢方依協助、教唆外國人非法進入美國之罪起訴我方船長、輪機長。審判期間,漁業署為確保我國籍船員應有之法律權益,除洽請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全力協助船東及二名船員法律諮詢等相關事宜外,並於去年七月下旬安排該協會法律專家前往洛杉磯探視我二位船員、提供我船員之辯護律師相關背景資料、並赴法院旁聽開庭情形及向法庭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以期對我船員審判有所幫助。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全案在對外漁協法律專家回國後,開庭日期即因故一再延後,案情呈現膠著狀態。直至今年三月間,洛杉磯法庭開始密集開庭後,我駐洛杉磯辦事處始傳回大陸漁工證詞產生矛盾之訊息,並應我船員辯護律師要求,外交部、漁業署及對外漁協即安排該協會之法律專家與該辯護律師聯繫,討論如何提供對我船員有利之辯護。
漁業署最後表示,本案在美國司法之審判下,我船員終獲清白,除感謝外交部及我駐外單位之努力外,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從旁之法律分析與協助,亦功不可沒。同時為避免我漁船所僱用大陸漁工,一再發生挾持我漁船赴美案件,造成業者相當大之損失,漁業署再度呼籲我漁業界務必審慎僱用漁工,以降低發生事件之機率。
聯絡人: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科長林國平
電 話:3343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