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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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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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71333374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裝設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 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 VMS補助費:
(一) 取得一百零七年度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許可。
(二) 過去三年曾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
(三)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完成裝設 VMS,且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 VMS。
(四) VMS 廠牌型號符合「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
(五) 小釣船裝設之 VMS 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測試 VMS 船位正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 VMS 補助費:
(一) 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 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費,每艘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一) VMS 裝機費之發票正本。
(二) VMS 安裝暨測試 VMS 船位正常之證明文件。
(三) VMS Inmarsat-C 開號證明文件(Argos 系統免)。
(四) 同意本會漁業署、對外漁協及政府授權之作業洋區之國際漁業組織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五) VMS 照片及含漁船標誌之 VMS 天線照片各乙張。
(六) 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五、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補助艘數以七十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順序決定,倘申請案件逾七十艘,由達七十艘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