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水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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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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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91349216A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生效
主 旨:訂定「溯源水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附訂定「溯源水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1份。
溯源水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
一、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溯源水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水產品流通、販賣前,將下列溯源資訊登錄於「水產品生產追溯查詢系統」:
(一) 姓名。
(二) 聯絡電話。
(三) 聯絡地址。
三、溯源水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水產品流通、販賣時,將下列資訊以黏貼或套印方式標示於水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
(一) 「溯源水產品」文字。
(二) 追溯條碼。
(三) 申請者追溯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