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業紓困補貼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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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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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26347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補貼對象:領有有效期間內之娛樂漁業執照之漁業人。
三、補貼條件:
c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補貼金額:
(一)娛樂漁業漁船:
1、總噸位未滿二十:每艘每月補貼營運資金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補貼三個月。
2、總噸位二十以上:每艘每月補貼營運資金三萬元,補貼三個月。
(二)娛樂漁業漁筏:
1、筏長未滿十八公尺:每艘每月補貼營運資金二萬元,補貼三個月。
2、筏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每月補貼營運資金三萬元,補貼三個月。
五、補貼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農委會漁業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正本。
(二)有效期間內之娛樂漁業執照影本。
(三)漁業人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四)漁業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領據(格式如附件二)正本。
六、補貼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農委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農委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