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水產生物凍儲獎勵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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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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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47048C號令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4743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生效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受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三、獎勵對象:漁民(業)團體、農民(業)團體、批發魚市場、產銷班、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及農企業。
四、獎勵凍儲魚種:金目鱸、七星鱸、石斑魚、吳郭魚(臺灣鯛)、虱目魚、午仔魚。
五、獎勵總數量:三千六百公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
六、獎勵條件:
(一) 凍儲魚貨來自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申報之養殖戶。
(二) 魚貨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間採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入冷凍庫作業,並完成凍儲三個月或六個月以上。
(三) 獎勵對象申請獎勵凍儲數量,合計最高三百公噸(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凍儲最高數量)。
七、獎勵金額:獎勵對象完成金目鱸、七星鱸、石斑魚及午仔魚凍儲三個月給予該凍儲成品獎勵金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七點五元,六個月以上給予該凍儲成品獎勵金每公斤十五元;完成吳郭魚(臺灣鯛)、虱目魚凍儲三個月給予該凍儲成品獎勵金每公斤五元,六個月以上給予該凍儲成品獎勵金每公斤十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凍儲期間,並按調整凍儲期間適度調整獎勵金)。
八、執行方法:
(一) 漁民(業)團體、農民(業)團體、水產公會或冷凍食品公會(以下簡稱產業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資料送基金會核定,資料內容應包括符合獎勵對象名單、預計凍儲之期間、魚種、產品型態、成品製成率、數量及凍儲地點。
(二) 產業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數量百分之五,以確認其凍儲魚貨來源、採購時間及完成凍儲情形。
(三) 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回報執行情形。
(四) 受理單位依產業單位執行情形核撥獎勵金。
九、獎勵金核撥作業:獎勵對象完成魚貨凍儲三個月或六個月後,應於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產業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一) 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間,採購凍儲魚貨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二) 凍儲魚貨來源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三) 魚貨進入冷凍庫及完成凍儲三個月或六個月以上之證明資料。
十、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
十一、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