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水產生物第二階段凍儲獎勵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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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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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48924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受理單位及獎勵凍儲魚種:
(一) 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臺灣鯛。
(二) 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虱目魚、金目鱸。
三、獎勵對象:漁民(業)團體、農民(業)團體、批發魚市場、產銷班、貿易商及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
四、獎勵總數量如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
(一) 金目鱸:六百公噸。
(二) 臺灣鯛:一千二百公噸。
(三) 虱目魚:一千二百公噸。
五、獎勵條件:
(一) 凍儲魚貨來自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之養殖魚塭,且其養殖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申報或查報。
(二) 魚貨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間採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入冷凍庫作業,並完成凍儲三個月以上。
六、申請獎勵凍儲數量:
(一) 申請獎勵凍儲最低數量如下:
1、金目鱸:一百公噸。
2、臺灣鯛:二百公噸。
3、虱目魚:二百公噸。
(二) 前款各魚種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採購者,不得超過下列規定數量:
1、金目鱸:四十公噸。
2、臺灣鯛:八十公噸。
3、虱目魚:八十公噸。
七、獎勵金額:獎勵對象完成金目鱸凍儲三個月給予該凍儲成品獎勵金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七點五元;完成臺灣鯛、虱目魚凍儲三個月給予該凍儲成品獎勵金每公斤五元。
八、執行方法:
(一) 獎勵對象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完成魚貨採購者,應取得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文件。
(二) 獎勵對象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完成魚貨採購者,應於自池邊交易日起算至少三天前,向受理單位提報預計池邊交易時間及地點、凍儲數量、魚種、產品型態、成品製成率及凍儲地點,並自魚貨交易日起算三天內向受理單位回報進冷凍庫之產品型態及數量及接受受理單位之抽檢。
(三) 受理單位收到前款獎勵對象提報資料後,應與其確認交易時間與地點,並應抽檢個別獎勵對象之交易情形,做成紀錄。抽檢率不得少於該獎勵對象申請獎勵數量百分之二十。
(四) 受理單位應抽檢個別獎勵對象之凍儲量及完成凍儲情形,抽檢率不得少於該獎勵對象申請獎勵數量百分之五。
(五) 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回報執行情形。
(六) 受理單位依獎勵對象實際執行情形核撥獎勵金。
九、獎勵金核撥作業:獎勵對象完成魚貨凍儲三個月後,應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一) 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間,採購凍儲魚貨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文件。
(二) 凍儲魚貨來源之養殖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申報或查報書影本。
(三) 魚貨進入冷凍庫及完成凍儲三個月以上之證明資料。
十、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
十一、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