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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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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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漁會改選有關漁民小組之劃編工作疑義案遠洋(77.6.24.修正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已增列近海漁民)漁船所僱船員之劃編小組,以其船公司戶籍所在地為準,至於會籍清查前已解僱船員,應即由漁會辦理出會。(內政部70.2.9.台內社字第○九八四號函)
二、業經劃設之漁民小組,如其會員人數未滿五十人,可否於屆次漁會改選前六個月與鄰近之漁民小組合併計算會員人數以產生會員代表名額,但該未滿五十人之漁民小組仍依原劃設之小組存在,並不得選舉漁民小組之組長、副組長疑義:本案仍請依照漁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漁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重新劃設漁民小組,並依法選出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內政部78.1.24.台內社字第六七一六○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