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及船員從事走私偷渡之非漁業行為處分原則
- 修改時間
- 111年12月14日
- 點閱率
- 4233
- 內容
1.中華民國79年7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九農漁字第9040116A號
2.中華民國80年9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漁字第0040428A號
3.中華民國81年5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一農漁字第1040455A號
4.中華民國82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農漁字第2040708A號
5.中華民國83年8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農漁字第3141491A號
6.中華民國84年1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漁字第3164415A號函修正附表
7.中華民國85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漁字第5131721A號修正附表
8.中華民國85年7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漁字第5040685A號令修正附表
9.中華民國85年11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漁字第85153966A號修正附表
10.中華民國89年1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88619585號修正附表
11.中華民國94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漁字第901320623號修正附表
12.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0159395號令修正
13.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28895號令修正全文共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81326478號令修正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15.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2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16.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27200A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新
名稱:漁船及船員從事走私偷渡之非漁業行為處分原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齊一各級漁政主管機關處理漁船及船員從事走私或偷渡之非漁業行為案件,特訂定本處分原則。二、查緝機關查獲漁船及船員涉及走私或偷渡案件時,應檢送下列資料予漁船所屬漁政主管機關查處:
(一)涉案漁船船名及統一編號。
(二)涉案船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違規事實、時間、地點及情節。
(四)違規證據。
(五)其他相關文件。三、漁政主管機關於接獲查緝機關通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應將涉案漁船違規事項登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之違規案件管理子系統,且應立即依漁業法第七條之一規定,停止該船漁業執照之移轉過戶登記,
並通知該船之航政主管機關,配合於受理漁船所有權移轉申請時,告知新舊漁業人,在案件未完成漁政處分前,不受理漁業執照過戶申請。
(二)經認定構成走私或偷渡者,檢附下列資料,核報本會依漁業法予以處分:
1、涉案漁船船名及統一編號。
2、涉案漁業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涉案船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4、違規事實、時間、地點及情節。
5、違規證據。
6、移送書、筆錄、處分書、起訴書或判決書。
7、其他相關文件。
(三)經認定無違規事實或違規事證不足時,應敘明不予處分之理由核報本會。
(四)涉案漁船屬其他漁政主管機關權管時,應立即移送所屬漁政主管機關辦理。
本會認為涉案漁船違規事證有補充之必要時,得函請漁政主管機關或查緝機關補正。四、漁船及船員從事走私或偷渡之非漁業行為者,本會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按附表所列基準分別核予行政處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從事走私或偷渡之非漁業行為漁船或船員,本會依個案事實情節輕重,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分別核予
行政處分,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