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案判刑假釋出獄人員,請領漁船船員手冊一案,依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年,或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因之假釋出獄若其所餘刑期之期間尚未完畢者,不能認為其刑已執行完畢,故不得請領漁船船員手冊。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漁字第○一三七三九四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