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漁船過戶核發漁業執照係比照「汰舊換新」原則辦理,故申請過戶核發新漁業執照,應同將該船原領有效之漁業執照註銷為前題,若原領漁業執照已被作為執行該漁船違規處分之標的時,應俟該處分執行完畢後,始得准予辦理核發新漁業執照。
二、為避免執行上發生脫節,致使不肖業者藉以規避處分,爾後貴府如有查獲依漁業法第十條核予處分之違規案件,應立即將有關違規資料函送本會核處。至於事實上若已無法依漁業法第十條核予處分之違規案件,請逕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漁字第○一四三八六六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