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漁具,係指為採捕或養殖目的而使用之直接或間接工具」。
二、趙○○君等陳情,擬攜帶空氣壓縮機出海係為調整網位或解除絞擺與該細則規定為採捕目的而使用之間接工具不符,為免漁民擅自違法經營潛水器漁業,所請未便照辦。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一)農漁字第一一○三九三六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