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為管理漁業資源,得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實施要點」並公告之,違反者得視其情節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規定移送法院處理或依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行政罰鍰。
二、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者,得逕送法院處理,其違反事項不須經公告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一農漁字第一一二四○五八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