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水庫管理單位為維護所轄水庫蓄水範圍內之水質,可否公告全面禁止釣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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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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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三日農漁字第二一○六八九一A號函說明二後段「為維持水庫正常功能及公益用途,水庫範圍內之一切漁業活動,水庫管理單位並得在不違背漁業法相關規定下,本於權責予以管理或加以限制」,本案水庫管理單位對所轄水庫蓄水範圍可否公告全面禁止釣魚一節,由於漁業法相關規定並無規定,水庫管理單位自得依照本會上開函示原則或引用水庫有關管理法規(如水利法)辦理。唯基於善盡利用水庫內水產資源之經濟及遊樂價值,本案為防止釣客留下大量垃圾造成水庫水質污染問題,除全面禁止釣魚外,是否尚有其他可行辦理,應請一併研酌。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二)農漁字第二一三二二四七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