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收回漁業證照或船員手冊乃為使受處分人產生法律上不利益之一種負擔處分,基於行政監督及能否貫徹實行之考量,恐不宜將該處分轉請鄉鎮公所或漁會代為執行。至於如何兼顧便民,應屬執行技巧問題,宜由貴(漁業)局斟酌實際情況,逕為妥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三)農漁字第三一二四五○○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