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沒入機關如將漁船筏存油逕予抽取,未點交縣市政府,執行單位自無處理上之問題,惟如其併交予執行單位(列入點交清冊),則可將此等沒入漁船筏之存油售予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惟該公司鑒於沒入之油料,收購後無法以商品直接出售,須以廢油收購存入廢油池方式處理。至有關收購事宜,各縣市政府逕洽中國石油公司台灣營業總處當地營業處辦理;出售存油之價款解入縣市政府公庫。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三農漁字第三一二七二五四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