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用油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之優惠,係隨漁船購油而發生,漁船因違規而被處分停止補助優惠漁船油價格時,除非該漁船同時被處分停止申購漁船油,否則其申購之漁船油依漁業法第五十九條及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規定仍可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因此,漁船因違規而被處分停止補助優惠漁船油價格時,如能同時依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扣減其配油量或停止其申購漁船油,則其所能享有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之優惠亦將隨之減少或取消,可收進一步遏阻之效。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財政部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一七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