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漁船滅失指漁船解體、沈沒、擱淺、毀損、失蹤、被外國政府扣押或沒收,並註銷船籍者。」該船既欲作為展覽用,有助於推廣漁業文化,故如船體或主要漁航設備已作局部破壞或拆解,經主管機關查證確實無法恢復航行作業能力,得從寬以解體認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漁字第四一五八三五一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