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漁船油之申購依「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係由縣市漁業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漁船油配油手冊,該漁業主管機關對有關漁船油流用違規案,自屬有權處分。
二、違規漁船於受處分期間,停止申購漁船油乙節,即表示該漁船不能申購優惠價格及免稅價格漁船油。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五)農漁字第五一三二一二七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