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區劃漁業權人將設置之漁場改建成立體式九孔養殖池,將海水區隔在養殖池外,應如何處理及可否視為陸上魚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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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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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漁業法第六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區劃漁業權係指區劃一定水域,以經營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權。」依照前述規定,倘區劃漁業權人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所經營之漁場仍屬公共水域或與其相連之非公共水域,僅是一特定水域式九孔養殖池,將海水隔離,有違上開原則,已非屬區劃漁業。
二、又區劃漁業權水域既屬公共水域或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非屬路上土地,自不得辦理陸上魚塭登記及管理。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六)農漁字第八六一四九七五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