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漁業法立法旨趣厥在保育、合理利用分配水產資源,對其適用水域自應從寬認定,以免形成法律罅漏,是本法所稱與公共水域連成一體之非公共水域,僅以其水域流水得以互相調節流通,而非純屬封閉性水域而言,至池與河川縱有間隔,惟以水管抽水,遇大雨則上漲沒地,應符合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要件。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八七)漁一字第八七一○二七九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