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呼籲國人經營權宜船應慎思,以免遭難時權益無法受保障(94.01.06)
- 發佈日期
- 94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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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業署呼籲國人經營權宜船應慎思,以免遭難時權益無法受保障漁業署表示我國人經營帛琉籍漁船「帛琉一號」於去(93)年10月9日於航經印尼阿拉夫拉海域時,遭印尼海軍以侵入該國領海為由扣押至該國蘇朗港。據悉該船船長田耀宗先生在扣押期間受到印尼不公平待遇,該署表示遺憾。
漁業署說明,依據國際海洋法公約及1993年促進公海作業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及管理措施協定,漁船船旗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以使漁船遵守相關保育規定,倘漁船有違反相關規定者,船籍國應立即進行調查及採取適當措施,並將調查結果向國際漁業組織報告。因此,相關國際公約皆採船旗國主義,有關漁船及船員管理原則由船旗國處理。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以往我國籍漁船遭扣案件,該署及外交部本於主權行使皆盡最大努力協助,期使遭扣之漁船及漁民儘早獲釋返國。經查「帛琉一號」係屬帛琉籍漁船,依國際法船旗國主義,應由該國出面協助。惟因本案涉及國人遭扣事宜,該署本諸照顧國人之立場,業洽外交部給予遭扣之國人適當協助,以使國人受到公平之待遇。
漁業署最後表示,目前有部分國家對於權宜船入籍僅收取船舶登記費用,實際並未盡到管理責任,不符合國際漁業管理規範。因此,漁業署呼籲國人為經營遠洋漁業應以國籍船為主,國人經營懸掛外國籍漁船應慎重考慮,避免漁船遭難時,船旗國無法盡到責任,導致國人權益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