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海域多元化利用之潮流趨勢,漁業署完成漁業權規劃(94.01.27)
- 發佈日期
- 94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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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配合海域多元化利用之潮流趨勢,漁業署完成漁業權規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本(27)日表示,過去沿岸3浬內海域均劃為專用漁業權,未考量其他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經濟建設發展,遭社會大眾詬病,並且曾有地方及中央官員與機關,因專用漁業權之核發問題分別遭到監察院之彈劾與糾正。為配合各海域專用漁業權之屆滿,該署完成台灣周邊海域專用漁業權之規劃,並公告接受申請,未來專用漁業權之核發將充分考慮到海域多元化利用及各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海域利用之相容共存,以避免衝突。
漁業署表示,本次專用漁業權規劃,該署於89年起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執行「台灣沿岸海域漁業多元化利用規劃」,完成草案規劃後邀請學者、專家、相關部會、縣市政府、區漁會等單位召開協商會議,嗣提行政院農委會漁業諮詢委員會議討論修正後公告公開閱覽30日,接受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再酌予修正,並經農委會主管會報討論修正後始完成規劃定案。漁業署進一步表示,本次規劃原則:對於政府機關已公告使用海域、已有公共設施存在之海域及已完成漁業權補償之海域等均排除於專用漁業權範圍;另對於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以加註方式,附以條件。
該規劃原則,已充分考量沿岸漁業永續經營、公共部門對海域之利用、社會大眾對海域遊憩與親水活動之需求等因素所作之綜合規劃,以期達到海域利用多元化目標。漁業署強調,本次專用漁業權之申請,除需經縣市政府完成初審外,農委會將組成「專用漁業權審查工作小組」,由學者專家、相關部會代表及漁業署人員組成,就各地區生態環境、漁業特色及申請內容依個案情形辦理審查、核准。
漁業署最後表示,本次專用漁業權規劃、審核比以前更公開、透明,但對漁民生計之考慮、權益之維護及社會公共利益仍是核發審核之重要考量,雖然部分漁會不滿規劃結果,認為已影響到漁民權益將醞釀串連抗議部分,該署將持續疏通、宣導,並以維護沿岸漁業經營、保障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