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推動鮪延繩釣減船 加強鮪漁業管理(94.02.23)
- 發佈日期
- 9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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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業署推動鮪延繩釣減船 加強鮪漁業管理漁業署表示,為因應國際鮪類資源保育管理及永續利用,漁業署於94年2月公告於年底前減少60艘大目鮪作業船,其中包括大西洋24艘、印度洋21艘及太平洋15艘。惟為維持我國遠洋鮪釣漁業競爭力,同意列入減船之業者得以同洋區或不同洋區其他鮪延繩釣漁船替換。
另外將加強調整漁業相關證照管理達到漁船分業管理目標、加強監測、管制與偵察(MCS)管理以執行漁船海上作業管理,達到作業透明化、嚴格管控核發漁業證明書、強化漁獲轉載管理達到漁獲流向透明等管理工作,以避免重蹈覆轍。漁業署說明,我國遠洋鮪延繩漁業在三大洋漁獲配額日益受到國際漁業組織之限制,造成我國作業漁船數與漁獲配額量並不相稱,致使少數不法業者違規將我國之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提供他船或非法、無報告、無管理(IUU)漁船使用輸入日本情事發生,遭日本於去(93)年查獲並在大西洋鮪類委員會(ICCAT)提出,經該委員會決議要求我國應立即處理並給予一年的改善期,否則將面臨該組織貿易制裁。因此漁業署推動之減船及加強管理係為維續產業永續經營必需採取之作法。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本次執行減船係依據漁業法37及38條規定辦理,依據漁業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同業公會協調業者辦理,並由繼續經營業者給予被限制者補償。前項限制,如係撤銷其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主管機關予以相當補償。因此繼續經營者對被減船者給予補償是合理的。而本署理解業者所訴求政府提高減船之補償金,但政府補償金應考慮到沿近海漁船、魷釣漁船、秋刀棒受網漁船等應一體適用,及政府稅收財源與社會的公平正義。
漁業署呼籲,在今後的一年內,業者如能充分配合執行政府相關管理措施,除可使我國大目鮪作業船數與大目鮪漁獲配額相稱外,亦可提升我國遠洋鮪釣漁船漁業人遵守國際漁業組織保育規範,並使該產業及相關週邊產業永續經營,穩定社會發展以提供業者有良好的經營環境等預期效益。也請業者充分理解共體時艱,遵守相關作業規定及國際規範,才能達成我遠洋漁業永續經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