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有關陸軍坑子口靶場射擊區域與貴縣定置漁業權範圍重疊協調過程,產生漁業法第二十九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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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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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漁業法之主管機關明定於該法第二條: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為縣(市)政府。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相對於主管機關而言。因此以本案為例,坑子口靶場屬國防事務,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為該靶場管理單位之主管機關,殆無疑義。
二、本案倘因靶場實施射擊,曾產生定置漁業權損害,而由靶場單位(或相關國防機關)就過去損害予以補償,嗣後靶場射擊區域改變,不再對定置漁業權產生損害時,類同於民法上之和解,與漁業法第二十九條處分漁業權而補償其所生損失無涉。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漁四字第八九一二三二五七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