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僱用大陸船員(94.04.11)
- 發佈日期
- 9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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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民僱用大陸船員 應配合兩岸整體政策推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近年來臺灣地區經濟發展迅速,國民所得普遍提高,國人上漁船工作意願低落,造成漁業勞動力短缺情形普遍,礙於兩岸關係及整體勞工政策,尚未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放大陸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在目前臺灣各項產
業均不能僱用大陸勞工前,為解決漁業勞力缺乏問題,政府在不違反未開放大陸人民來臺灣工作之前提下,經行政院82年8月政策決定,同意在兼顧漁民生活需求、增進兩岸關係良性發展及保障國家整體安全之考量,以「先海後陸、由遠而近」之整體引進大陸勞工政策,同意漁船船主於境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該署進一步指出,過去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大陸船員,漁船返回國內港口前,必需將大陸船員安置於海上其他漁船(俗稱海上
船屋),大陸船員不得進港上岸,衍生人道、安全及等問題,政府為解決此一問題,配合兩岸政策推動「境外僱用作業,過境待業暫
置」之權宜方式,同意大陸船員隨漁船進入指定漁港,安置於岸置處所或暫置漁船或原漁船,惟大陸方面自90年底片面宣布對我暫停
派出船員,為減少對我漁業之衝擊,政府就操之在我部分,自92年12月1日起推動大陸船員進港上岸安置。漁業署指出,自大陸船員安置以來,農委會李主任委員曾多次親赴八斗子、南方澳等岸置處所探視大陸船員,大陸船員普遍
反應進住岸置處所,已大幅改善其生活品質。惟一般漁船船主均透過各種管道反映希望能進一步開放大陸船員在境內協助工作,已與現行兩岸勞動政策相背。最後,有關大陸船員之開放僱用能應配合整體兩岸政策推動,在兩岸政策未調整前,仍應依現行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