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四一○六○號函
一、臺灣省政府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府農漁字第○一五八八五號公告之「本省海域燈火漁業漁船燈光強度限制標準」,茲因該府已於八十八年完成組織精簡,是項公告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二、有關貴府訂定旨揭管理規範時,請依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農漁字第八九一三四○二二九號函相關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