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呼籲全民重視海洋生態環境,共同檢舉氰化物毒魚行為(94.09.08)
- 發佈日期
- 94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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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業署呼籲全民重視海洋生態環境
共同檢舉氰化物毒魚行為為保育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生態環境,漁業法第48條已明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違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漁業署籲請全體國人遵守,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
使用氰化物毒魚,除魚體殘留氰化物外,附近生物亦遭池魚之殃而死亡,對生態系破壞至鉅,影響漁業資源及漁民生計。查緝毒魚行為困難重重,本次海巡單位能突破困難,讓毒魚人士現形,有效打擊不肖毒魚業者,對維護海洋生態與國人食用魚貨之安全,具卓越貢獻,漁業署深表感謝。
漁業署最後表示,使用氰化物毒魚,魚無觸網掙扎情形,殘留之氰化物會使魚體、魚鰓等部份會呈現白色。為保育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生態環境,提供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魚貨,除請海巡單位加強查緝外,也將強化漁業巡護隊組織,協助海巡單位巡護海域,共同打擊毒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