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探討提昇養殖漁業天然災害救助機能,健全產業正常發展(94.09.13)
- 發佈日期
- 9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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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業署探討提昇養殖漁業天然災害救助機能,健全產業正常發展農委會漁業署本(13)日表示,「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在養殖漁業遭受颱風、豪雨、寒流及乾旱之侵襲時,對有損害的漁民進行復養,確實發揮一定的助益,每次災害政府均籌措大量經費提供救助。不過,還有養殖漁民有不同的看法,其認為容易養成漁民忽視應配合氣候環境從事養殖之傳統及災害預防措施之重視,甚至成為產銷失衡的原因。另外,與農作物不同,水產養殖災害損失之認定勘查非常不易。因此,常被批評有浮濫現象,反而破壞政府照顧漁民之美意,為此,該署於14日邀集產官學各界於高雄市漁業署遠洋開發中心國際會議廳舉辦研討會進行探討改進。
漁業署進一步說,根據統計資料民國93年台灣沿海地區養殖漁業共遭遇1次寒害及3次颱風災害,政府共核發3億元以上之救助金,受益漁戶有8527戶,其中寒害之救助金比例高達近6成,雖然為受災害之損失提供了救助,但是亦有許多養殖漁民反映在傳統作業上,台灣養殖漁業在冬季本來就必須停養並進行魚塭消毒及曬池工作,有助於來年放養,並可防止病害發生及不當用藥;由於有寒害救助,反而造成許多地區漁民有投機心理,在冬季搶養,如遭受寒害損失,政府可提供救助,寒流沒來明年或許可增加收成,但過度的搶養,往後成為隔年大宗魚貨產銷失衡,政府必須再提供經費協助穩定魚價的現象。
漁業署也說,台灣在夏秋季節迭有颱風發生,其對養殖漁業的損害多為颱風期間降下之豪雨造成之魚塭淹水、潰堤,養殖水產物流失之災情,由於養殖物生長於水中,相對於農作物及畜產業,養殖
水產物之災損,災後損失之認定及查核困難,因此,常發生養殖戶認知與政府認定上之爭議,稍處理不慎,而有被批評有浮濫現象,反而使政府照顧漁民的美意打折。為此,漁業署訂於本(94)年9月14日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舉辦「養殖漁業天然災害救助機制之檢討」研討會,邀請產官學界共同研商合情合理之救助措施。探討現行天然災害之救助機制,主要議題有:
一、如何加強養殖放養量申報制度。
二、如何處理未合法登記養殖戶災後復養輔導問題。
三、如何處理可抗力及不可抗力災害救助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問題。
四、如何調整災害救助策略,確保養殖產業永續發展。漁業署最後指出,目前我國漁業天然災害救助,固然有其一定之功能與需要,但如何使該機制發揮防杜或減輕災害的程度,方為最終目的,同時藉由救助機制使產業迅速正常的恢復生產經營,亦為我們所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