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釋「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依漁業法所處之罰鍰尚未繳納者,不予核發漁業證照,該項規定是否包含船長罰鍰尚未繳納亦不予核發船主漁業執照疑義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