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漁船兼營娛樂漁業執照屆滿,逾期申請換照處分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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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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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B號函停止適用
據所送「新長發六號」等漁船均屬以特定漁業漁船申請兼營娛樂漁業,其原核准之特定漁業執照均尚於有效期間內,僅兼營娛樂漁業部分未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原領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內申請換發。該等漁船既係特定漁業漁船,以從事漁業生產為主,僅係利用非漁汛期從事兼營娛樂漁業,藉以增加收入,在兼營娛樂漁業執照屆滿後,倘有意繼續兼營者,始有必要依規定於三個月內申請換發,否則依現行規定,申請兼營娛樂漁業除船齡外並無任何限制,且業者本來就可於特定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內,依規定隨時均得向漁政主管機關提出兼營之申請,故類似兼營娛樂漁業應無存在所謂逾期換照問題。宜由貴府逕就該船原核准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期限屆滿迄新申請兼營期間,是否有兼營娛樂漁業之事實,如有兼營事實,即應依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核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漁字第八八六○○二四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