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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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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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95133○54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95133176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止一、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太平洋作業漁區區分為,西經一五○度線以西為A區作業漁區(以下簡稱A區);南緯四度以南西經一五○度至西經一三○度間為B區作業漁區(以下簡稱B區);西經一三○度以東及南緯四度以北西經一五○度至西經一三○度間為C區作業漁區(以下簡稱C區)(如附件一)。
四、在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之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依其作業型態區分為A區大目鮪作業漁船、C區大目鮪作業漁船及長鰭鮪作業漁船等三組,漁業人應依前述組別及第五點規定,擇一組別向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申請登記。鮪魚公會應於登記截止後,協調將各分組資料及電子檔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核准。
五、漁業人應依前點組別登記及核定之事項如下:
(一)申請登記為A區大目鮪作業漁船或C區大目鮪作業漁船,其條件以九十四年以後經本會漁業署核准為太平洋大目鮪組作業漁船為限。
(二)申請登記為長鰭鮪作業漁船且前往北緯十度以北之北太平洋作業,以九十四年曾前往前述海域作業之漁船為優先,九十三年曾前往前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次之。
(三)各組別登記漁船船數超過第六點規定時,應由鮪魚公會協調同組業者排定,倘未能於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前協調完成,亦應將登記漁船名冊送本會漁業署公開抽籤後核定。
(四)新建造之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承受九十四年以後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太平洋作業,且在太平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新建造漁船者,得依該滅失漁船原作業組別登記。
六、各作業組別漁船船數及其漁獲限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計)及其使用條件如下:
(一)C區大目鮪作業漁船:一到四月最高船數二十六艘,五到十二月最高船數三十三艘,其中得前往B區作業之最高船數十五艘;九十五年全年單船之大目鮪漁獲限額計二二○公噸,其中包含B區之漁獲。經核准前往B區作業者,其單船五到十二月在B區之大目鮪漁獲限額六十五公噸;全年在B區之總長鰭鮪混獲限額二四○公噸;經核定接受減船之全年單船之大目鮪漁獲限額七○公噸。
(二)A區大目鮪作業漁船:一到四月最高船數三十五艘,五到十二月最高船數二十七艘;九十五年全年單船之大目鮪漁獲限額二二○公噸,經核定接受減船之全年單船之大目鮪漁獲限額七○公噸。且全年在A區赤道以南之總長鰭鮪混獲限額九六○公噸。
(三)長鰭鮪作業漁船:最高船數四十七艘,其中欲前往北緯十度以北之北太平洋作業之船數最高二十五艘;全年在南緯五度以南之A區及B區總長鰭鮪限額九一六九公噸。全年單船在南緯五度以南之A區及B區之長鰭鮪漁獲限額三三三公噸。另登記前往北太平洋作業之漁船全年單船在南緯五度以南之A區及B區之長鰭鮪漁獲限額一六六公噸;全年總大目鮪混獲限額在A區五九八公噸,B區七○公噸,C區四一三公噸,且全年單船意外混獲限額全太平洋四○公噸。
(四)核准在A區或C區之大目鮪作業漁船之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預估有剩餘或不足者,得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透過鮪魚公會調整取得所需配額,或釋出多餘配額,逾期不再受理。調整配額之條件如下:
- 經由調整配額方式增加之大目鮪數量,累計以取得配額之漁船原核准單船年度配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且應經由鮪魚公會送本會漁業署同意後,始得使用。
- 漁船調整所有配額予他船使用累計達二十五噸以上者,須進港停止作業,應進港停止作業天數須以單月二十五噸大目鮪漁獲量之比例原則計算停止作業時間。
- A區大目鮪作業漁船調整所有配額予他船使用累計達一一○公噸以上,並進港停止作業達半年以上,經專案送本會漁業署同意後,其他A區大目鮪作業漁船自該船取得配額之上限得調整至百分之三十。
- 本船有多餘配額可釋出前,漁業人應先預留本船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作業所需之配額量,剩餘之配額量始能釋出,配額釋出後本船九十五年間不得再向他船調整取得配額。
- 漁業人預估本船年度配額不足,應於本船大目鮪年度餘額尚餘二○噸前,依本款第一目所限制之配額量提出擬取得他船多餘之配額,且本船原剩餘配額及取得他船之配額不得再調整予他船使用。
(五)長鰭鮪作業漁船在南緯五度以南之A區及B區長鰭鮪漁獲限額預估有剩餘或不足者,得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調整取得所需配額,或釋出多餘配額,且應送本會漁業署同意後,始得使用,逾期不再受理。調整配額之條件如下:
- 漁船調整所有配額予他船使用累計超出四十噸者,超出部分須以單月四十噸長鰭鮪漁獲量之比例原則計算進港停止作業或離開南緯五度以南之A區及B區之天數。
- 配額釋出後本船九十五年間不得再向他船調整取得配額。
- 漁業人預估本船在南緯五度以南之A區及B區年度配額不足,應於本船長鰭鮪年度餘額尚餘三十噸前,提出擬取得他船多餘之配額,且本船原剩餘配額及取得他船之配額不得再調整予他船使用。
(六)漁業人如預估無法用罄所分配漁獲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依漁季之情況自行決定時間後,周知各漁船將剩餘配額以書面報鮪魚公會彙整,由鮪魚公會研擬剩餘配額分配之計畫,報經本會漁業署同意後使用。
(七)大目鮪作業漁船,截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之剩餘配額超出五○噸之部分及長鰭鮪作業漁船,截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在南緯五度以南A區及B區之剩餘長鰭鮪配額超出八○噸之部分,由本會漁業署收回重新分配。
(八)大目鮪作業漁船,當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用罄時,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進港,當赤道以南A區及B區總長鰭鮪漁獲限額用罄,漁船不得再混獲長鰭鮪,意外漁獲之長鰭鮪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另長鰭鮪作業漁船,當南緯五度以南之A區及B區總長鰭鮪漁獲限額用罄或該等區域單船長鰭鮪漁獲限額用罄時,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離開赤道以南A區及B區海域或進港,當總大目鮪漁獲限額用罄或單船漁獲限額用罄,漁船不得再混獲大目鮪,意外漁獲之大目鮪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
(九)B區之全年總大目鮪限額一千八百公噸。當B區全年總漁獲限額用罄時,在該區之大目鮪作業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駛離該區至C區或進港,在該區之長鰭鮪作業漁船不得再混獲大目鮪,意外漁獲之大目鮪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
(十)九十五年度已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之漁船,其配合度良好,且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相關生物採樣計畫者,本會漁業署得另增加其大目鮪組漁船當(或次)年度大目鮪漁獲限額二十公噸。屬長鰭鮪組之作業漁船另增加當(或次)年度大目鮪意外漁獲限額十公噸。
(十一)接受收回漁業執照處分之執行漁船或汰建之新船,其漁獲限額應依許可作業之期限按全年限額等比率核給。
(十二)依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致九十五年五月至十二月A區、B區、C區之實際大目鮪作業漁船數未達最高船數時,得由鮪魚公會協調業者調整補足,並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調整漁船名冊報本會漁業署核定後實施。
(十三)為因應相關國際管理組織實施魚種配額管理措施或漁船數管理措施,本會漁業署得適時公告調整各作業組別漁船數及各魚種漁獲限額。
七、經核准赴太平洋海域作業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於航行或捕撈作業期間,除應遵守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長鰭鮪作業漁船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對象,大目鮪作業漁船不得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對象,且各分組作業漁船應依下列漁區範圍作業,未經本會漁業署許可,不得擅自跨越作業漁區:
- 大目鮪作業漁船:應依附件二之所屬各作業漁區作業;另核准五到十二月進入B區作業者,離開B區並進入C區作業後不得再進入B區作業。
- 長鰭鮪作業漁船:作業漁區以南緯五度以南為限,另核准前往北太平洋作業之漁船得赴北緯十度以北之海域作業。經核准前往北太平洋作業,而於九十五年八月至十二月期間在北緯二十度以北作業天數未達四十五天者,九十六年度申請前往北太平洋作業時列為最後順位
(二)接受減船之作業漁船,作業期限至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在A區作業者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返抵國內港口;在B區及C區作業者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前返抵國內港口。
(三)長鰭鮪組作業漁船,欲前往北緯三十度以北東經一五○度以東之北太平洋作業者,無須再依赴北緯三十度以北、東經一三○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申請發給作業證明書。
(四)漁船漁獲並留置在船上之鯊魚,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鯊魚漁獲物在運抵首次進入之港口時,鯊魚鰭與鯊魚身之重量比例應不大於百分之五。
(五)漁船應儘量避免捕撈不會留置之非目標魚種,捕獲該魚種時,應立即無害釋放。
(六)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鹽袋或任何其他類型之塑膠垃圾。
八、未經核准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違反第六點、第七點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或擅入他國經濟海域作業者,處收回漁業人漁業執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必要時,本會漁業署並得命令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接受檢查;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
九、違反本會漁業署停止作業命令,或未依期限返回指定港口者,撤銷漁業人漁業執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
十、代理商不得代理銷售經本會通知停止作業漁船自停止作業日起所捕獲之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