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二年度漁船充氣式救生衣補助作業要點
- 修改時間
- 112年11月07日
- 點閱率
- 4364
- 內容
沿革
1.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21324163號令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21325565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213279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漁業人購置充氣式救生衣,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漁船、舢舨、漁筏漁業人:
(一)第一類: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沿近海漁船、舢舨、漁筏,且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月
三十一日或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任一期間累計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
(二)第二類:一百十二年度經本部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三、充氣式救生衣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一)依據船舶設備規則第三十條規定,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二)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或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規範。四、補助件數及金額:
(一)第一類補助對象:
1、每艘補助件數如下,但一百十一年度已獲補助者,應扣除該年度已獲補助之件數:
(1)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漁筏:二件。
(2)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漁船:三件。
(3)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四件。
(4)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漁船:五件。
(5)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六件。
2、補助總件數:一千件為上限。
(二)第二類補助對象:
1、每艘補助件數:以漁業執照登記之船員人數為上限。
2、補助總件數: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九件為上限。
(三)補助金額:依發票金額補助,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五、第一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登記書(如附件一),向
所屬區漁會登記,區漁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初審後,於每月五日前送本部。
(二)本部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下列順位,按月核定前一個月各區漁會補助名冊;各順位核定後之剩餘件數不
足以分配次一順位登記總數時,依各區漁會次一順位登記件數占次一順位登記總數之比例分配補助件數:
1、第一順位:舢舨、漁筏。
2、第二順位: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
3、第三順位: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
(三)經前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
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提出撥款申請:
1、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2、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內開立)。
3、充氣式救生衣照片(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二件以上應自行編定序號)。
4、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四)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
單送本部審查,本部審查合格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六、第二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
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
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宜蘭縣延繩漁業協會
(以下簡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提出補助申請:
1、一百十二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影本。
2、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3、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內開立)。
4、充氣式救生衣照片(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及自行編定之序號)。
5、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二)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受理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
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
(三)本部審查合格後,將合格補助對象及金額通知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並依申請順序由漁業公會、協會
或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本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補助款
。七、第一類補助對象之漁船、舢舨、漁筏出港作業及第二類補助對象之漁船船員於甲板工作時,其船員應穿著本
部補助之充氣式救生衣;並應配合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
抽查未依規定穿著者,經本部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本部得依第八點規定辦理;執行抽查期間自撥付
補助款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
間內繳回:
(一)未依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登記、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二)違反第七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未依規定穿著充氣式救生衣,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
正。
(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