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漁業勞務合作應配合政府大陸政策推動(95.02.09)
- 發佈日期
- 95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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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兩岸漁業勞務合作應配合政府大陸政策推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針對中國大陸國台辦宣佈恢復兩岸漁業勞工合作,並希望兩岸民間漁業組織儘快簽署合作協議部分,目前政府並未授權任何民間團體與大陸方面協商,對於兩岸漁業勞務合作仍應配合政府整體大陸政策辦理。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任何團體或機構須經陸委會或各該管主管機關授權,始得與大陸地區機構或團體簽署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中國大陸國台辦自稱大陸方面已與台灣地區的中國兩岸漁業發展協會、台灣地區漁業福利發展協會、中華國際漁業觀光協會等團體,就大陸船員薪資、保險、保證金及意外事件處理等議題進行磋商後達成共識乙節,漁業署表示,經瞭解該三個協會均未獲政府正式授權。基於大陸船員引進及協商福利保障等措施係屬兩岸政策的一環,因此對於與大陸方面洽談漁業勞務合作,仍應配合陸委會之整體大陸政策辦理。
該署進一步指出,90年底大陸方面突然暫停對台大陸漁工輸出,雖經我政府採自主性許可及管理,並持續改善大陸漁工各項福利及保障,有效突破大陸禁止漁工來台之圍堵策略,但確也造成我政府對大陸漁工管理之部分困擾。且為減少對大陸船員依賴,該署已同時推動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及宣導漁船船主多元僱用本國及外籍船員等多項措施,來降低對大陸船員之依賴。
漁業署最後表示,兩岸若能達成協議恢復大陸漁工勞務合作,將有助於提升我漁船僱用大陸漁工素質,並利政府對漁工的管理,且能持續提升大陸漁工的待遇及保障。但是大陸單方面宣佈恢復兩岸漁業勞工合作內涵未明,有待進一步瞭解,籲請漁民朋友應配合政府政策及遵照現行制度規範僱用大陸船員,並做好大陸船員照顧與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