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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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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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廢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7165號公告主 旨:廢止「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
公告事項:廢止「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903號公告主 旨:修正「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及「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27日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修正「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226號公告主 旨:修正「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及「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23日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修正「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17號主旨:公告「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生效。
依據: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及「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23日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旨揭防疫管理措施,自110年7月27日起適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二級警戒期間。